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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 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招采通 发布时间:2025-06-20 09:00 浏览次数:3299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行为管理,保障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细则(修订)》,结合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招采通平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招采通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是指在招采通从事国企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交易流程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其在招采通平台的相关业务。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理结果执行。

第六条 招采通平台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以自然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负面行为实时记录,并将情况在招采通平台官网(https://zct.xacin.com.cn/)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负面行为的情形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别为2分、3分、5分、10分。

第八条 招采通平台负责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九条 负面行为清单采用动态管理。在评标过程中平台见证人员对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发生负面行为进行提醒记录,经平台见证人员提醒两次仍发生的,平台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提醒和记录。

代理机构: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15分的,进行书面提醒;累计达到30分的,在招采通平台进行公示;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三个月进场交易。

评标专家: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10分的,进行书面提醒,并抄送专家管理部门;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20分的,暂停一个月平台评标工作;累计达到30分的,暂停三个月平台评标工作;累计达到40分的,暂停六个月平台评标工作;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十二个月平台评标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招采通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docx

附件二: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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