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招采通平台”)信息发布服务工作,提高交易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试行)》以及陕西采购与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要求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发布是指招采通平台交易项目的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
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公告、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异常公告等各类公告公示信息。
第三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发布的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由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采通平台网站填写发布,招采通平台对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陕西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自主选择采购信息发布媒介及范围,同时各类公告公示信息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公告公示信息,且项目信息前后内容需保持一致。若需同步至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则按其发布格式要求填写。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公示信息内容要求:
(一)监督机构:需填写行业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或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人内部具体的监督部门(科、室、处等);
(二)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人:应填写完整的姓名或填写具体部门(如:纪检科张三、审计科李四等),不应填写**先生、**女士、**工、**老师等;
(三)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电话:必须填写座机或手机,不能为“空”或者“/”;
(四)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在有效的日期内;
(备注:有效日期指发布日期或获取文件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当日或之后的日期)
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时间和截止时间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规定。
第七条 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由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填写发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交互信息;
(三)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发布的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发布内容存在以下情况的,招采通平台有权撤回或删除已发布的信息,并告知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信息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信息内容传播虚假信息、散播谣言的;
(三)信息内容涉及黄赌毒的;
(四)信息内容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内容。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或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招采通平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