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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招采通 发布时间:2023-10-27 09:49 浏览次数:520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国企招标集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招采通平台”)招标采购流程,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清廉国企建设,依据《西安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市国资发〔2023〕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入招采通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招标采购,包含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社会服务等行为。

物资采购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商品;

工程建设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社会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本规则所称“招标(采购)文件”是指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邀请函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响应)文件”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申请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

第四条  招采通平台支持以下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简易采购、电子竞价等。

上述招标方式由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环节:

进入招采通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所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开标、项目评审、保证(履约)金管理、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以及进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投标人(供应商)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社会服务项目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入招采通平台进行交易,其平台使用费给予一定优惠。

第二章 项目交易程序

第九条  本交易程序系指本章中所采取的第二节至第六节方式的程序。

第一节 招标采购准备

第十条  招标采购当事人(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应在首次使用招采通平台前完成平台注册、维护用户信息。在发证单位办理数字证书(CA锁)。

第二节 项目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填写项目进场信息、确定采购方式。项目进场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业主信息;

(二)项目基础信息;

(三)招标项目信息;

(四)标段(包)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招标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

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起,经招标采购人确认后发布。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对活动造成影响的,招标采购人应及时调整公告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采购人应当确定投标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六条  中止或终止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发布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

第三节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十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前缴纳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在招采通平台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多次撤回并且重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最后一次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投标人(供应商)最终确认的投标(响应)文件。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招采通平台不再接收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包括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投标保证金可由招采通平台代收代退。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有效期默认为90天。

第四节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工作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工作以电子化形式完成,招标采购当事人、监督人应在开标时间前登录招采通平台,进入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

开标过程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线上签到、解密或者因投标人(供应商)原因造成线上签到失败或者无法解密的,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处理方案,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解密完成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布投标人(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有异议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对异议进行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开标环节完成后,宣布开标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开标前由招标采购人依法组建。

第二十九条  开标结束后评审专家登录电子评审系统,完成线上签到,推选评审组长,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或者投标(响应)文件有疑问,可通过电子询标系统提出,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通过电子询标系统进行回复。

谈判(磋商)项目,评审专家可通过系统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通过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结束评审后,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形成评审报告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断电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开标、评审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供应商)等其他采购当事人。项目可延期进行或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的补救方案继续进行。

第五节 定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收到评审报告后按法律法规要求和评审报告内容公示中标(成交)候选人或中标(成交)公告。

公示期内,投标人(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公示中规定的渠道、方法向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招标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成交)条件情形的,招标采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报告重新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评标,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

第六节 交易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由招采通平台代收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公告结束后,自动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向招采通平台提交是否退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申请,招采通平台按申请办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提交申请,招采通平台视为同意退还,到期将自动退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招标采购项目流标或者由招标采购人终止的,在确定流标或终止之日起自动退还所有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结束,招标采购当事人对各方行为及招采通平台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采通平台打印本次项目的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归档,招采通平台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电子文档、音频及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下载招标采购项目电子档案。

第四十条  开标和评标活动结束10日后,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向招采通平台申请拷贝开标和评标活动全程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保存时长90天。

第三章 简易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应在首次使用招采通平台简易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简易采购系统)前完成平台注册、维护用户信息。

第四十二条  简易采购系统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日常用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具有标准型号、频繁采购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在简易采购系统中创建项目,完善项目信息,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查看公告或邀请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参加。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如需查验资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进行资格查验。

第四十六条  采购项目有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报价开始前以对公转账或保函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在报价开始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需缴纳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在招采通平台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十八条  在报价开始时间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登录报价大厅进行签到,并在上传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多次撤回并且重新提交报价文件(PDF格式),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文件为供应商最终确认的报价文件,上传时间截止后招采通平台不再接收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

第四十九条  报价结束后,采购人在线或下载报价文件进行内部评审,组成人员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审过程中可邀请各供应商在线竞谈。如需二次或多次报价的,由采购人发起,直至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第五十一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发送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项目结束。项目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资料可进行归档下载。

第五十三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招采通平台自动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采购人向招采通平台提交是否退还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申请,招采通平台按申请进行办理。如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提交申请,招采通平台视为同意退还,到期将自动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第四章 电子竞价系统程序

第五十四条  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等)应在首次使用招采通平台电子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前完成平台注册、维护用户信息。在发证单位办理数字证书(CA锁)。

第五十五条  采用竞价系统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在竞价系统中创建项目,完善项目信息,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查看公告或邀请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

第五十八条  采购项目如需查验资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进行资格查验。

第五十九条  采购项目有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竞价开始前以对公转账或保函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在报价开始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需缴纳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在招采通平台网站进行公布。

第六十一条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在报价开始时间前进入竞价大厅插入本企业CA锁,填写被授权人名称及联系电话进行签到,供应商在竞价时间内对标的物按照出价规则出价,竞价分正向竞价和逆向竞价,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第六十三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发送成交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项目结束。项目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资料可进行归档下载。

第六十五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招采通平台自动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采购人向招采通平台提交是否退还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申请,招采通平台按申请进行办理。如在投标有效期内未提交申请,招采通平台视为同意退还,到期将自动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金额为扣除手续费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

第五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招采通平台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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